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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文件


 

关于做好2014年河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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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冀财会〔2014〕40号  2014年5月20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并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金融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选择(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6),《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介绍、《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二)行政事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等。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自查风险防范、当前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策分析、营改增政策解析、主权债务危机视角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经济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应对策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与信息公开、宏观经济热点分析、中国金融改革与人民币国际化、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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