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广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8/21阅读量:3547 广州财会[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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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广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县财政局,省直市直各部门,省市属驻地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地各单位:
一、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列为必选。企业会计人员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分别侧重于现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等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二、培训的组织实施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由经过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其他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业务主管单位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把通过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方式、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二)各市财政局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5年7月28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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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类别、内容及课时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应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前参加我市组织的网络知识答题,内容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和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等。
(二)在企业从事会计工作且具有会计职称的持证人员分为两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培训内容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等,时间为24课时。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
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等,时间为24课时。
(三)农村会计人员参加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组织的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
(四)具有高级职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广州市财政局直接组织,具体另行通知。
三、培训时间
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进行,具体开班时间见我区培训点通知。
四、培训管理
(一)天河区财政局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安排在广州市中华会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天河区分校进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45号兴华楼。
(二)我局组织开展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考核和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承诺绝不乱培训、乱收费。
(三)2012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的确认工作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对未完成2010年度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广州财经职业学校负责组织。
- 题型包括判断(25题)、单选(20题)、多选(15题)、计算(5题)四种类型,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成绩合格。成绩合格者可选择就近确认点办理确认手续。
(二)报名培训与考试
参加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点击系统的“企业内控培训报名”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报名”,选择就近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凭系统生成的报名序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所选的培训机构现场缴费、确认培训具体时间,培训完成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60分及以上)由培训机构办理确认手续,成绩不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安排补考。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确认
(一)符合视同完成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应登录“广州财政网—办事大厅—会计服务—继续教育”,输入“身份证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号”,选择“视同类别”,输入相关内容,点击“提交”获取受理号,携带下表所列“提交资料”就近到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确认点办理确认手续。
序号 |
视同类别 |
提交资料 |
相关资料 |
共同资料 |
1 |
发表论文 |
期刊原件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受理号 |
2 |
课题研究 |
结题证明或课题报告原件 |
3 |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
结业证书 |
4 |
学历教育 |
毕业证书(大专及以上)或学位证书原件 |
5 |
资格考试 |
考试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原件 |
6 |
注师培训 |
培训证书或证明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
(二)需依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证书等办理视同完成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的人员,应先到所属财政局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资料,否则无法办理确认手续。
(三)需补办视同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完成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一)2012年度完成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大专以上,含大专)或学位证书的。
(二)2012年度独立完成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题证明、课题报告)的。
(三)2012年度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的。
(四)通过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专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的。
(五)通过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
(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完成2012年度中注协、省注协、市注协组织后续教育的。
(七)通过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课程考核的。
(八)2012年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九)其它市财政部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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